自县法院、县检察院共同签发的《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协作意见(试行)》实施以来,双方就贯彻落实修改后民诉法,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达成了诸多共识。近期,县法院、县检察院的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如何进一步健全检法两院协调配合、相互制约和实现司法的良性互动及优势互补等,举行了联席座谈会议。现结合两院工作实际,形成如下联席会议纪要:
一、县检察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对县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同时依法支持、配合县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共同保障相关法律的正确适用和顺利执行。
二、县检察院开展对县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庭审活动的监督,由县检察院不定期有选择性地旁听庭审,对庭审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现场监督,并将旁听结果向县法院做出反馈。县法院在法庭内设立检察院旁听席。
三、县检察院对县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由县检察院不定期有选择性地调取案件卷宗,对其程序上依法进行审查。
四、县检察院对县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对于当事人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县法院六个月内仍未执结的案件中,随机调取执行案卷,审查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五、县检察院对当事人申请的监督,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将当事人申请监督和主动依法监督相结合,对县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各诉讼环节以及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口头或书面检察建议。
六、县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及执行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如有和解意愿又符合和解条件的,可以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或应县法院邀请,互通信息,各自利用自身职能优势,双方沟通,共同化解当事人纷争或促使当事人和解,积极配合县法院做好涉案当事人的息诉罢访工作。
七、县检察院要积极拓宽渠道,对有关民事法律监督规定宣传讲解,让当事人尽可能准确理解法律规定,防止滥用申请监督权、减少涉诉信访,对于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执行活动合法的案件,努力做好申请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县法院在“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文书中增加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律条文内容,共同贯彻落实法律宣传任务,强化对法律监督工作的宣传,全面体现民事诉讼公开、执行活动公开、法律监督公开,进一步增加各自工作透明度,提升两院司法公信力。
铜陵县人民法院 铜陵县人民检察院
二○一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