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院受理任某某扒窃一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本院批捕的首例以扒窃为方式涉嫌盗窃犯罪案件。
2015年8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任某某携带黑色塑料袋从铜陵市互助新村乘坐3路公交车伺机寻找扒窃目标,当3路公交车行驶至铜陵县城北菜市场3路公交车站牌处,任某某见有十余人在等公交车遂下车实施扒窃,趁受害人孙某某上车时,任某某左手用黑色塑料袋遮掩,右手将孙某某皮包内一深色皮夹盗走(皮夹内含255元现金),被孙某某察觉并当场抓获。
该案系一起发生公交车上的扒窃案件,扒窃数额25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关于盗窃罪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目前,此案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已被铜陵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县检察院侦监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