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任命崔应道同志检察员职务的
报 告
区人大常委会:
因检察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检察长胡锦华提请任命:
崔应道同志为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特此报告,请审议。
附件:《干部任免呈报表》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