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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成功抗诉一起认罪认罚从宽案
时间:2021-04-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本院办理的一起被告人朱某某诈骗认罪认罚案,一审法院无故未采纳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提出抗诉。近日,铜陵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据悉,本案是我区首例对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抗诉后予以改判的案件。

2017年4月至2020年初,被告人朱某某盗用年轻漂亮女孩照片,为其微信头像,用手机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隐瞒已婚已育等事实,与被害人以恋爱为名,骗取多人财物,共计594630.08元。

朱某某接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经过控辩双方充分、有效的量刑协商,本院考虑到朱某某的具备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情节后,提出了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的量刑建议,朱某某在其辩护律师在场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提起公诉,义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朱某某构成诈骗罪,但没有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无故没有采纳本院量刑建议,违反了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出抗诉。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并出庭支持抗诉。

铜陵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撤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对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